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8 14:23:48 编辑整理:济南领创教育培训学校 访问次数:
【导读】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日、2日举行,选用全国统一试卷和评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时间
1.报名时间:3月13日9:00—3月20日16:00
2.资格审核时间:3月14日9:00—3月21日16:00
3.网上缴费时间:3月22日9:00—3月28日16:00
4.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27日9:00—6月2日16:30
5.考试时间:6月1日—6月2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类别分2天2批次实施,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见表格。
特别说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应试人员按照所选专业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按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时长发生变化,请应试人员注意合理安排答题时间。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条件(报考级别:考全科)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近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条件(报考级别:免一科)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山东省核发,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核准公告(2019)102号人员名单为准),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三)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条件(报考级别:免二科)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四)增报专业报考条件(报考级别:增报专业)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某一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可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其他专业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用后学历报考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年限前后可以累加(实习期和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有关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专业、相近专业参照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中的《专业对照表》。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报名组织及考区设置
本次考试在全省16个设区的市设置考区。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具有山东省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的报考人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选择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考区)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一科、免二科的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明确责任科(处)室、单位,责任到岗、到人,按照“严密组织、严谨程序、严格标准、严明纪律”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核查与监管。要优化服务流程,可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材料等进行复核。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经查实应试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者,考前由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的主管部门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后取得成绩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取得资格证书(含增项)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布资格证书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与当地公安、工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协同,严肃考纪考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应试人员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各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落实、考场设置、考务组织等各环节工作,应试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及时关注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及提示,严格按考区相关要求参加考试,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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